會員新設自來水案件時,勿私自變更水表位置,以免被以違章取締處理
發文日期 2014-03-25
發文字號 台區水工東辦(103)文字第011號
主   旨
說   明

 

 旨: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台東營運所來函轉知,有關本處會員於新設自來水案件時,常發生私自變更水表位置情形,詳如附件說明,敬請會員依規定辦理,以免被以違章取締處理,請查照。
 明:一、依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台東營運所
            1033月19日台水十東字第1030000553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乙份。(請看反面)
                 
正本:全體會員
副本:
 
 
 
 
 
主任委員   陳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