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呈本處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101年度業務座談會議」會議紀錄乙份
發文日期 2012-08-22
發文字號 台區水工東辦(101)文字第026號
主   旨
說   明

 

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東辦事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十區管理處101年度業務座談會議紀錄
一、 時間:101年8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二、 地點:本處二樓會議室。                     記錄:王雅娟
三、出席:陳連文、李逢凱、謝堃昌、謝國志、林芳來、楊利中、陳開興、郭宗益、張振瀧、翁本山、莊銘堂、黃岳浪、謝繼還。
          自來水公司第十區管理處:
          王工務課長裕銘、鄭業務課長福成。
 四、列席:翁理事本山。
 五、主席致詞:略。
 六、自來水公司第十區管理處王工務課長裕銘致詞:略。
 七、自來水公司第十區管理處鄭業務課長福成致詞:略
 八、翁理事本山致詞:略。
 九、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人:力佳水電行-張源秀  
 由:自來水公司受理「新裝用水申請」,依 貴公司正常作業流程所需時間約為15天即可結案啟用,各營運所是否皆依此為標準辦理,請說明。
      論:
     池上所:1、本公司規定新改裝作業流程總計約15工作天係不含路面申挖、繳費等流程時間(流程圖已列示),故提案人所謂「正常作業流程所需時間約為15天即可結案啟用」應不包含上述路面申挖繳費所需時間。
             2、查提案人所提供之楊士平君(用水地址:台東縣關山鎮豐泉里本原路25號)工程款繳費收據為101年7月6日,本所於當日即申請路面挖掘,關山鎮公所於101年7月16日核准(本所於7月18日收文),7月19日辦理業務借支繳交路修費,鈞處於7月25日函送支票繳款,本所於7月31日關山鎮公所寄達收據後即送請施工,8月7日完工,裝表啟用。
             3、本案檢討申請人自繳費至施工,期限(不含例假日)為5~6天(扣除路面申挖、核准、繳費期間,即7月6日~7月30),於公司規定施工期限9天範圍內,屬合理作業時程。
 十、臨時動議:        
十一、散 會。